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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27件...
- 2、招投标活动中的不予受理、无效标书和废标分别对应哪些情形?
- 3、赣建字2012年5号文件是否废止?
-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 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27件...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2004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2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1979年7月1日至1996年3月17日间发布的237件规章和7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其中63件规章和37件规范性文件。
.第十五条修改为:“质监站对质量管理好的单位和优质工程,有建议当地政府给予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发放资金或奖品的权力;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不相适 应。
废止13件省政府规章 (一)《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2006年6月13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2012年1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02号修正)。 (二)《江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8年3月27日省政府令第75号公布)。
招投标活动中的不予受理、无效标书和废标分别对应哪些情形?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采购法中的“废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采购法中的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
3、在招标过程中,如果标书内容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标的物已经不存在,那么就应该宣判该标为无效标,不予受理。而如果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取消招标,那么就应该宣判该标为废标。无效标和废标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赣建字2012年5号文件是否废止?
1、赣人防发2012年5号文件有法律效力。赣人防发2012年5号文件有法律依据且赣人防发201]5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长期出租使用权的名义变相买卖防空地下室。
2、(十一)《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1987年8月5日赣府发〔1987〕71号公布,1997年8月27日省政府令第57号修正,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005年9月6日省政府令第140号修正,2012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199号修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1979年7月1日至1996年3月17日间发布的237件规章和7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其中63件规章和37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1、经过清理,决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等6件规章、《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等9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两个文件对该办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上述文件。
3、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和《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6年第31号令》中 相关规定,目前《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已经废止。
4、现予发布,即发布日期始有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是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建设部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拟废止和修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有关部门1979年至2012年颁布的12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1、(一)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1997年6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修正)。
2、废止3件省政府规章 (一)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8年8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二)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1998年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1979年7月1日至1996年3月17日间发布的237件规章和7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其中63件规章和37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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