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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实施时间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有关时间的规定:
1、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4、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6、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8、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一般情况下,发布中标通知书后,招标项目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合同,进场施工。根据我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公开招投标项目必须不少于公告及制作投标文件时间二十天,开标后,中标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发布中标通知书后,一个月内签订合同,进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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