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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站或经批准成立的区、县分站(以下简称招标站)具体负责管理,从招标登记、审查、评标、定标到执行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
4、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
5、结合我市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 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6、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第三条 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建设招标。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准施工。
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4、联合办公的行政职能部门分别按照《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等执行。
天津法定招标项目暂估价最高多少
暂估价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该项目专业分包工程应该依法进行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暂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基本建设项目中以暂估价列入的材料、工程设备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招标控制价评审中,暂估价的有关规定如下: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单价以及业工程的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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